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民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毓萍与被申请人廖洪江、史毓慧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毓萍,廖洪江,史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93号申请人:史毓萍被申请人:廖洪江被申请人:史毓慧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史毓萍与被申请人廖洪江、史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毓萍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廖洪江、史毓慧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史毓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廖洪江、史毓慧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审 判 员  王小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