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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天盛喷塑厂与杨昌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天盛喷塑厂,杨昌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民初字第14号原告:慈溪市天盛喷塑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潮塘村(台湾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602391-X。负责人:陈志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科慧。被告:杨昌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天盛喷塑厂诉被告杨昌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天盛喷塑厂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天盛喷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天盛喷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慈溪市天盛喷塑厂负担,交纳本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