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曹连波与吕明君、孙长生、赵明武、左海润、刘凤明、舒兰市天成养猪专业合作社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连波,吕明君,孙长生,赵明武,左海润,刘风明,舒兰市天成养猪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舒民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曹连波,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吕明君,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孙长生,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赵明武,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左海润,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风明,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舒兰市天成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曹连波与被执行人吕明君、孙长生、赵明武、左海润、刘凤明、舒兰市天成养猪专业合作社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55万元,执行费6009.5元,此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舒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汝成代理审判员 尚桂斌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