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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赵天红、朱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赵天红,朱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以下简称明光市邮储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7060-3。法定代理人:费广权,行长。委托代理人:邬旭磊,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明光市邮储银行。被申请人:赵天红,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明光市人。被申请人:朱云红,女,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明光市人。被申请人朱云红与被申请人赵天红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赵天红与被申请人朱云红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明光市邮储银行因被申请人赵天红及被申请人朱云红尚欠其借款41916.23元及连带责任欠款65688.49元未予偿还,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申请人赵天红及被申请人朱云红在中国农业银行明光市支行内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明光市邮储银行已向本院提供邬旭磊50000元活期存单一份(存单号6037XXXXXXXXXXXXXX)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明光市邮储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邬旭磊在明光市邮储银行50000元存款(6037XXXXXXXXXXXXXX);二、冻结被申请人赵天红及被申请人朱云红在中国农业银行明光市支行内的存款合计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玉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