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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221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无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李 梅代理审判员 贺 瑞人民陪审员 贺晓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配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