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1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1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仇建,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少英,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独任审理,于2014年1月2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仇建、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婚后,被告常为小事与原告冷暴力或吵闹,对公婆也不礼貌。近来,被告为琐事与原告及公婆吵闹严重,且长期离家出走不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唐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15年了,被告没有外遇,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后,双方未生育。婚后,原、被告关系一度尚可。后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及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2012年6月,因再次发生家庭矛盾,被告住回娘家,自此,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3月,被告又住回原告住处,但双方依然分开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理应珍惜稳定的家庭和夫妻关系。婚后,原、被告应本着共同建设好家庭的目标同舟共济。现被告要求夫妻和好,原告不应固执己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齐心协力,以家庭利益为重,多沟通、多交流,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周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