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国平因诉兴化市教育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国平。上诉人刘国平因诉兴化市教育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行诉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国平上诉称:上诉人于1982年3月成为顶编民办教师,后通过考试取得民办教师任用证书。1987年上诉人符合生二胎政策而向村、乡提出生二胎申请,村、乡都同意通过。因申请材料移送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上诉人没有领到生育证。1997年,上诉人转为公办教师,但被错误搁置。2000年,省教委在全省招收仍在岗民办教师,上诉人考试与体检均合格。2002年,经市里协调,上诉人拿同类公办教师工资的80%至2006年再享受同类公办教师待遇。2007年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上诉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通过竞聘享受同类教学岗位公办待遇。2010年人事改革,上诉人又通过竞聘仍在教学岗位上,但上诉人公办教师的相关福利待遇一直未得到落实,生活费只发放一半,没有为上诉人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兴化市教育局给予上诉人公办教师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上诉人的生活费、缴纳住房公积金、补足工资差额。经审查,原审起诉人刘国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兴化市教育局全额发放其生活费、缴纳住房公积金及随工资发放住房补贴。本院认为,刘国平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刘国平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刘国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辰审判员 张国余审判员 曹海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