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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356号原告翟某某,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