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356号原告翟某某,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