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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冯勇沛、冯勇辉与梁少雄、恩平市奥河陶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4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少雄,恩平市奥河陶瓷有限公司,恩平市汇盈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冯勇沛,冯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少雄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奥河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艺华。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汇盈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少雄。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珍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勇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勇辉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思潮,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少雄、恩平市奥河陶瓷有限公司、恩平市汇盈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勇沛、冯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恩平市人民法院(2013)江恩法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少雄、恩平市奥河陶瓷有限公司、恩平市汇盈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三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少雄、恩平市奥河陶瓷有限公司、恩平市汇盈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17元,减半收取为61158.5元,由梁少雄、恩平市奥河陶瓷有限公司、恩平市汇盈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院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158.5元退回给梁少雄。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晓凌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焕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