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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陈贵烦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贵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827号罪犯陈贵烦,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贵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款578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榕刑执字第64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75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2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贵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贵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贵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贵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贵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