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执民字第3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方禄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禄明,方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建执民字第3102-1号申请执行人方禄明。被执行人方伟荣。申请执行人方禄明与被执行人方伟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5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伟荣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麻元邮电宿舍4幢3单元404室房产,该房产因故无法处置;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退休工资人民币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5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方伟荣采取了媒体曝光、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名单及在征信系统记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需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31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黄春萍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