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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商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无锡市睿玛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扬州矽太高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睿玛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扬州矽太高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商初字第1396号原告无锡市睿玛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仓门37号C库5楼。法定代表人顾月香。委托代理人汪燕影、朱敏洁,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矽太高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波司登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军。委托代理人陈姝洁,女,汉族。原告无锡市睿玛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玛公司)诉被告扬州矽太高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1日、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2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燕影、朱敏洁,被告矽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姝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睿玛公司诉称:2012年9月19日,睿玛公司与矽太公司签订设计合同1份,约定矽太公司委托睿玛公司设计高邮科技大厦(以下简称科技大厦)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包括概念设计、概念深化设计、效果图、扩初设计、最终施工图五个阶段。设计费为110万元,矽太公司分别于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10万元、交付全部效果图三日内支付40万元、交付全部施工图后支付40万元、工程竣工后三日内支付20万元。矽太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及时间向睿玛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等。2012年12月27日,睿玛公司向矽太公司交付效果图,矽太公司应当在交付后三日内支付设计费40万元。矽太公司至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矽太公司立即向睿玛公司支付报酬4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矽太公司辩称:对睿玛公司诉称的合同关系无异议,但设计图纸签收单的项目名称为高邮君品酒店(以下简称君品酒店),并非科技大厦,无法确认该效果图系专门为科技大厦项目工程设计;睿玛公司主张的是效果图交付后的设计费,其需提供效果图前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签收单;设计图纸签收单中签收人不是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张锡军,且睿玛公司未按照矽太公司的修改要求对效果图进行修改,因此,睿玛公司尚未完成效果图阶段的设计,矽太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该阶段设计费及违约金,请求驳回睿玛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睿玛公司与矽太公司签订设计合同1份,约定矽太公司委托睿玛公司设计科技大厦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名称为暂定);设计依据为矽太公司提交的建筑图纸;睿玛公司设计内容包括:1、概念设计(设计内容为各功能区域的划分及具体面积和经济指标);2、概念深化设计(设计内容为最终平面功能布置图,风格的设计定位,设计元素的提炼);3、效果图(设计内容为绘制不超过25张的室内空间效果图);4、扩初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平面布置图、地面铺设图、造型天花图、主要空间装饰立面图、水电暖通等点位图、家具灯具概念、材料样板);5、最终施工图(设计内容为平面、立面、剖面、节点、大样图、水电等施工蓝图);矽太公司对睿玛公司按进度交付的设计图纸及方案均应出具书面凭证;设计费为110万元,矽太公司分别于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10万元,于睿玛公司交付全部效果图三日内支付40万元,于睿玛公司交付全部施工图后支付40万元,工程竣工后三日内支付20万元;矽太公司指定的设计项目签收确认负责人为张锡军,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睿玛公司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书;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睿玛公司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矽太公司应根据睿玛公司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矽太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及时间向睿玛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交图日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7天以上,睿玛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2012年10月18日,矽太公司将科技大厦建筑平面图交给睿玛公司,同年11月23日,睿玛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矽太公司发送科技大厦平面布置图。庭审中,双方确认矽太公司仅委托睿玛公司设计科技大厦装修工程,并无其他设计项目。睿玛公司由谈建忠负责科技大厦装修工程相关事宜。以上事实,有设计合同、电子邮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争议焦点1:睿玛公司是否于2012年12月27日向矽太公司交付效果图。睿玛公司为证明其已向矽太公司交付效果图,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平面布置图、设计图纸签收单,上有郭商烨签名。证明2012年11月26日、同年12月27日郭商烨签收科技大厦平面布置图、设计效果图。2、扬州益耳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聘任书及郭商烨护照,证明平面布置图及设计图纸签收单上签名为郭商烨本人所签。3、2013年1月4日及同月14日电子邮件,发件人为闵玉美,抄送张锡军。1月4日的邮件载明,谈总:下面是丹尼尔会长发来的效果图调整意见:请设计益耳大堂两侧的柱子表面铺设大理石的方法;1月14日的邮件载明,谈总:下面是丹尼尔会长发来的科技大厦效果图意见:咖啡厅内增加面包房的功能。证明矽太公司已收到效果图,并对效果图提出修改意见。4、睿玛公司本案所涉设计合同负责人谈建忠与矽太公司指定签收人张锡军的电话录音及相应文字整理资料,文字整理资料载明,谈:我们的图纸签收不是全都是郭社长签的吗?现在他们说郭社长签字不是张总签的。张:这个我不知道呀,就是关联性不够。谈:那这个事情就是你让郭社长签的咯。张:其实这个也不能这么说。我也没有让郭社长签。实际,我想让郭社长来承认这个事情。我就是这个意思。谈:那你如果明知道这个合同是你定的,你让郭社长签,你就是给我下套咯。张:这个不是,这个不是我给你下套。这个不是我叫他签的,就是我没有叫他签。所以现在有了这个情况呢,我叫郭社长来,他也认可这件事情,那就好了,这个东西。谈:不是,当时你和郭社长还有丹尼尔会长,哦哦,丹尼尔那次没有来,冬天嘛,下雪嘛,你们两个来的嘛。张:诶诶诶。谈:来完了以后,郭社长签字的嘛。张:我不是要否认这件事情。但是你说我,是要郭社长签呢,也是那么回事。证明睿玛公司向矽太公司交付效果图时,张锡军与郭商烨均在场,张锡军授意郭商烨在设计图纸签收单上签名,应视为张锡军签收效果图。经质证,矽太公司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矽太公司确认闵玉美为其公司职员,负责科技大厦设计联络工作,但认为设计图纸签收单上的签名为郭商烨所签,并非合同指定签收人张锡军,不能证明矽太公司已经对效果图进行签收。电子邮件中对效果图的修改意见是韩方的修改意见,矽太公司工作人员仅作为翻译将韩方电子邮件翻译后转发给睿玛公司,矽太公司并没有收到效果图。电话录音不能证明张锡军授意郭商烨在设计图纸签收单上签名,矽太公司需要张锡军、睿玛公司及郭商烨三方共同确认后,才能确定效果图是否签收。本院认为:矽太公司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能够证明矽太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对平面布置图、效果图多次提出修改方案,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均抄送张锡军,张锡军应知晓矽太公司已收到平面布置图及效果图,虽然证据1签收人不是张锡军,但证据4电话录音可以证明郭商烨签收效果图时张锡军在场,张锡军同意郭商烨对效果图进行签收,应当认定睿玛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7日向矽太公司交付了效果图。本案争议焦点2:睿玛公司向矽太公司交付的效果图是否系为设计合同约定的项目专门设计。睿玛公司为证明其交付的效果图符合合同约定,提供证据5、科技大厦建筑施工图及君品酒店效果图,证明科技大厦建筑施工图中的建筑结构与君品酒店效果图中的平面布置图结构一致,认为君品酒店效果图即是矽太公司委托其设计的科技大厦效果图。经质证,矽太公司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君品酒店效果图1-4层与矽太公司通过邮件收到的平面布置图一致,其他效果图部分不能确认,矽太公司委托睿玛公司设计的项目名称是科技大厦,不是君品酒店。本院认为:矽太公司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设计项目名称暂定为科技大厦室内装修工程,睿玛公司交付的君品酒店效果图与科技大厦建筑施工图建筑结构一致,矽太公司签收效果图后亦从未以标的交付错误为由提出异议,并已就效果图提出局部修改意见。双方庭审中确认睿玛公司与矽太公司仅有本案所涉的1份设计合同,据此,本院认定睿玛公司交付的效果图系为设计合同约定的项目专门设计。综上,本院认为:睿玛公司与矽太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睿玛公司交付效果图三日内,矽太公司应支付睿玛公司设计费40万元。睿玛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7日将效果图交付矽太公司,矽太公司至今未付款,已构成违约,矽太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是交付效果图,而非按矽太公司的要求完成对效果图的修改后付款,睿玛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向矽太公司交付效果图,对矽太公司称睿玛公司未交付效果图,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对睿玛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矽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睿玛公司报酬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0320元,由矽太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睿玛公司预交,矽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睿玛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陶 玉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戚玲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