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余瑞新、余桂贤等与梁恭镇黄考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瑞新,余桂贤,余春林,余桂莲,余桂梅,梁恭镇黄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余瑞新。申请执行人:余桂贤。申请执行人:余春林。申请执行人:余桂莲。申请执行人:余桂梅。被执行人:梁恭镇黄考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梁恭镇黄考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恭镇黄考新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恭镇黄考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恭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民乐镇支行账号60×××32账户、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乐信用社账号53×××61账户上有存款,被执行人黄考新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乐镇西分社帐号62×××98、帐号53×××82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梁恭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民乐镇支行账号60×××32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94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梁恭镇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乐信用社账号53×××61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00元至本院银行账号;三、划拨被执行人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乐镇西分社帐号62×××98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500元、帐号53×××82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300元本院银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黄冰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