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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9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与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958号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高桥镇高尔夫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周成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红伦,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秦俊,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站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1元,减半收取7641元,由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文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华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