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执磐石市昆顺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广峰、张艳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昆顺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李广峰,张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昆顺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广峰。被执行人张艳珍。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昆顺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二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57840.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居住在榆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昆顺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广峰、张艳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代理审判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