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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执磐石市昆顺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广峰、张艳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昆顺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李广峰,张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昆顺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广峰。被执行人张艳珍。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昆顺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二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57840.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居住在榆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昆顺输送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广峰、张艳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代理审判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