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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溪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688号原告徐某某,男,出生于1967年8月12日,汉族。被告何某某,女,出生于1970年12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徐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董继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