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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何艳丽与王明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艳丽,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何艳丽,女,生于1966年2月27日,汉族,住商南县城滨河西路***号,居民。被执行人王明,男,生于1978年10月16日,汉族,住商南县金丝峡镇富裕沟村砖瓦窑组,农民。何艳丽与王明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商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由王明自2012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2014年2月20日何艳丽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明应付2014年度孩子抚养费5000元。该案件在执行中,5000元已执行到位,并由何艳丽领取,执行费50元由王明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商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度孩子抚养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显空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