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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浔双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熊孝林与贾建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孝林,贾建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双民初字第193号原告:熊孝林。被告:贾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孝林与被告贾建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于同日收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孝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期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