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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谢于玲诉刘团结、孙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于玲,刘团结,孙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谢于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刘团结,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孙文娟,女,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于玲诉被告刘团结、孙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玲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于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谢于玲负担。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春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