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邓华诉被告朱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803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803号原告邓某,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朱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原告邓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婷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系研究生同学,恋爱期间关系尚可,因对方父母嫌弃原告是外地人,曾反对原、被告在一起,后经被告劝说,被告父母勉强同意。婚后,被告脾气暴躁、不与原告沟通,喜欢打游戏、抽烟、打牌,被告有许多不良的生活习惯和嗜好,且屡教不改。原告深感心力交瘁,已无法与被告顺利沟通,无法再共同生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三次主动提出离婚。2013年5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被告朱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是同学,在恋爱时对彼此的性格脾气就已经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原告所述被告打游戏、抽烟、打牌确实存在,但并没有成为恶习,既然原告对此有意见,被告愿意改。双方婚后多次出国旅游,生活幸福。虽然有时因意见不一发生争论,但更证明双方在乎对方,都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而努力。在原告离开家后,被告也主动积极与原告联系沟通,希望挽回夫妻感情。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是一时冲动,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研究生同学,2004年相识,2005年开始恋爱,2010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13年5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准予双方离婚与否的法定依据。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作为不同的个体,因琐事产生分歧在所难免,双方应多加沟通,寻找解决分歧的方法。针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被告表示愿意改,并愿意与原告进一步沟通,努力挽回夫妻感情,其态度是可取的。希望双方念及多年感情,互相谅解、互相信任,夫妻感情有望和好。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邓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小标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代理审判员董婷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童小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