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民初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洪泽县新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兆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县新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朱兆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0312号原告洪泽县新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育才路4号。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祥。被告朱兆荣,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泽县新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兆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洪泽县新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泽县新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