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辉诉被告张连东、朱文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辉,张连东,朱文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3804号原告:于辉,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告:张连东,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朱文桃,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辉诉被告张连东、朱文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公告费300元,其它费用50元,合计1930元(原告已预交3510元),由原告于辉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崔海兰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银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