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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辉诉被告张连东、朱文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辉,张连东,朱文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3804号原告:于辉,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告:张连东,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朱文桃,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辉诉被告张连东、朱文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公告费300元,其它费用50元,合计1930元(原告已预交3510元),由原告于辉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崔海兰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银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