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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高君与邓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社区居委会岳阳楼区政府家属区。被告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社区居委会岳阳楼区政府家属区。本院受理原告高**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承担。审判员  刘海涛审判员  李跃雄审判员  陈正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