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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钟安升、钟丽萍与洪永国、高俊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恩全,杨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代恩全,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树,男,汉族,烟筒山林场职工。申请执行人代恩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59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代恩全与被执行人杨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杨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