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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民四裁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郑贵群与王贵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四裁字第00684号申请人郑贵群。申请人王贵志。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郑贵群、王贵志消费维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福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贵群、王贵志因消费维权一事发生纠纷,于2013年12月10日经襄阳市襄州区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王贵志于2013年12月25日赔偿郑贵群购买园桌差价款300元;二、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永不反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书记员  辛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