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高显付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显付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宣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显付,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关押,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执行逮捕。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字(2014)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显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显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高显付携带从昆明购买用于自己吸食的海洛因127.5克,乘坐云D282**号大客车至宣威市高坡顶警务站时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高显付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审理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显付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高显付携带从昆明购买的海洛因可疑物,乘坐云D282**号大客车于21时30分到宣威市高坡顶警务站时被宣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称量,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27.5克。同年12月2日,经检测高显付的尿液呈阳性,并认定高显付吸毒成瘾严重。12月6日,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其含量为45.3%。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证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的证言记录,现场查获照片,提取笔录,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说明材料,户口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高显付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显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运输海洛因127.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是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且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个人正常吸食量,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显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詹玉文人民陪审员 凡 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柴 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