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08-1号原告: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绛县三泉镇古堆村。法定代表人:支振义,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绛县威顿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矿街支行(帐号:×××××××)的银行存款10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矿街支行(帐号:××××××)的银行存款10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