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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玉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世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