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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二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公路工程公司、海南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路工程公司,海南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914号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厚盛,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广博,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南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吉训谦。被告海南路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春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凯,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公路工程公司、海南路桥工程��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12元(原告已预交84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56元。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井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