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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小周村民组、周元实与定远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小周村民组,周元实,定远县人民政府,定远县严桥乡人民政府,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民委员会,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王圩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滁行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小周村民组。诉讼代表人:周元胜,该村民组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元实,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上述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朝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321818-7。法定代表人:王成山,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陈万龙,男,1965年1月1日出生,定远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李云,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定远县严桥乡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321880-6。法定代表人:许倩,该镇镇长。原审第三人: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正友,该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王圩村民组。诉讼代表人:饶关兵,该村民组组长。上诉人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小周村民组(以下简称小周村民组)、周元实因与被上诉人定远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定远县严桥乡人民政府、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民委员会、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王圩村民组(以下简称王圩村民组)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行初字第000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本案争议的“大黑塘”由当时的官东大队组织修建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主要用于农业灌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官东大队在“大黑塘”发展养殖业,后又发包给本村部分村民承包。1992年,严桥乡党政联系会议决定在“大黑塘”开展农业开发,对“大黑塘”投资进行整治。计划开挖三口鱼塘(池),由于各种原因,实际开挖两口,西侧鱼塘后来加埂,形成现状的三口鱼塘(池)。“大黑塘”的使用现状:为王圩村民组农业灌溉的当家塘,“大黑塘”北侧鱼池由周元实实际占用。因王圩村民组要求收回鱼池,发生争议。定远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据调查了解的事实认为: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1.申请土地行政确权的106.77亩土地所有权归严桥乡官东村村民集体所有;2.申请土地行政确权的106.77亩土地使用权归严桥乡官东村王圩村民组所有。小周村民组及周元实不服该行政裁决,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滁州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定远县人民政府的上述行政裁决。小周村民组及周元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定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严桥乡官东村王圩组与小周组及周元实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定政秘(2013)10号文件),依法判决定远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决定。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土地争议确权系定远县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土地权属,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依据上述规定,对于争议各方均无权属凭证的土地确权问题,裁决机关应当综合历史、现状、经济、社会等因素,作出最合理的裁决。本案中,争议各方均没有提供权属凭证,定远县人民政府尊重“大黑塘”由原官东大队(现官东村)组织修建、管理的历史;从“大黑塘”的地理位置、用途及一直由王圩村民组使用等实际出发,确认申请土地行政确权的“大黑塘”(106.77亩)土地所有权归严桥乡官东村村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严桥乡官东村王圩村民组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小周村民组及周元实诉称:自“大黑塘”形成以来,一直是小周村民组村民生产、生活的当家塘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小周村民组及周元实又称:自1988年至今周元实一直承包“大黑塘”,一开始是严桥乡官东村承包给周元实的,1992年严桥乡政府对“大黑塘”进行深挖改造,之后严桥乡政府以偿债的方式将“大黑塘”承包给周元实。因小周村民组及周元实未提供相应的承包合同等证据,也无证据证明严桥乡政府在对“大黑塘”开展深挖改造(农业开发)的过程中已经依法取得“大黑塘”的权属。因“大黑塘”的首要用途为农业灌溉等生产、生活用水,发展养殖应为其次,小周村民组及周元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大黑塘”实际为小周村民组使用,也不能证明“大黑塘”权属归严桥乡政府。综上所述,定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裁决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严桥乡官东村王圩组与小周组及周元实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定政秘(2013)10文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小周村民组和原告周元实负担。小周村民组、周元实上诉称:1、原审对其提供证据未作实质性审查,未依其申请调取相关证据,程序违法;2、其村民一直对“大黑塘”进行实际使用和管理,原审认定其没有证据证明对“大黑塘”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错误;3、周元实自1988年至今实际承包“大黑塘”,合同是采取口头形式,原审认定其无证据证明自1988年至今一直承包、管理、经营“大黑塘”的事实错误;4、原审认定“大黑塘”是王圩村民组农业灌溉当家塘错误,“大黑塘”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归其所有;5、原审判决认定“大黑塘”使用权归王圩村民组是制造矛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定远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原审对于本案的所有证据均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在判决中予以分析和说明,小周村民组、周元实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审程序合法;2、不能以房屋的位置认定大黑塘的权属,小周村民组、周元实提供的证据不能反映其农作物用水、生活用水来自大黑塘,原判认定事实正确;3、周元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1988年至今一直承包、管理、经营“大黑塘”的事实;4、其于一审期间提供了调查报告及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大黑塘”是王圩村民组的当家塘;5、将大黑塘使用权确权给王圩村民组是尊重历史、照顾现状的依法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圩村民组答辩称:其尊重村、镇、县政府的决定,定远县人民政府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尊重历史。定远县严桥乡人民政府、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民委员会未答辩。定远县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举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确权申请书;2、土地争议范围图;3、关于王圩村民组“大黑塘”有关情况的说明;4、官东村委会《证明》;5、承包《合同书》;6、《严桥乡官东村王圩大黑塘承包协议》;7、《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8、《答辩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维持土地现状《通知》及送达回证;10、官东村小周村民组答辩状;11、官东村小周村民组村民周元度等4人证明;12、李某证明;13、周红旗房产证复印件一份;14、周元实答辩状;15、周元实证据4份;16、严桥乡政府答辩状;17、调查笔录;18、法院调查笔录;19、听证会笔录;20、土地确权听证会陈述意见;21、严桥乡官东村王圩组与小周组及周元实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报告;22、严桥乡官东村王圩组与小周组及周元实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23、处理决定的送达回证;24、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于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小周村民组向一审法院提举的证据材料有:1、小周村民组负责人身份证明,用于证明周元胜为小周村民组负责人;2、证人李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己、窦某甲、黎某、窦某乙、方某等人的证言,用于证明“大黑塘”一直为小周村民组所有;3、小周村民组周元实、周红旗的房产证各一份,用于证明至今小周村民组的村民一直居住于“大黑塘”塘埂上;4、要求确权申请、要求参加诉讼申请(一、二审)、要求返还“大黑塘”申请,用于证明小周村民组一直在维权,定远县人民政府没有受理;其已经提交了确权申请,没有受理的原因在定远县人民政府,且在土地确权答辩时也向具体的调查人员提交了申请。5、周元实与许乡长、周元实与郭书记、许乡长、张乡长的谈话录音主要内容各一份,周元实与村书记吴正友的谈话录音的主要内容一份,用于证明定远县人民政府依据的村委会证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周元实向一审法院提举的证据材料有:1、1992年11月10日严桥乡人民政府及党委会联席会议和1992年12月11日严桥乡党委扩大会议记录各一份(复印于定远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一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卷宗),严桥乡原乡长杜佐伍、副乡长盛勇证人证言各一份,用于证明1992年严桥乡人民政府成立严桥乡综合养殖公司征用改造了“大黑塘”,因此,“大黑塘”的现所有权归严桥乡人民政府所有;2、严桥乡“大黑塘”所欠周元实名下款项单、张桂才情况说明及调查笔录、岳宏良证明及调查笔录各一份、定远县严桥乡政府领导与周元实谈话录音资料主要内容一份、周元实与村书记吴正友的谈话录音的主要内容一份及碟片一份,用于证明周元实经营“大黑塘”是严桥乡政府以偿债的方式抵给的,周元实是合法经营,不存在侵占的事实,定远县政府依据的村委会证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3、定远县严桥乡政府与窦树德等人的严桥乡官桥水库库面鱼池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和周元实承包“大黑塘”性质一样都是严桥乡政府于1992年开发的鱼池,由严桥乡政府对外发包的,归严桥乡政府所有;4、周元实房产证一份,用于证明周元实用于经营看管“大黑塘”房屋是自己合法建造的;5、定远县国土资源局严桥国土资源所关于严桥乡官东村周元实来信回复一份、关于“大黑塘”情况反映一份,用于证明严桥乡人民政府利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以及利用职权要求官东村民委员会出具虚假证明,此类证明和说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6、到庭证人黎某、周某丁、周某庚的证人证言,用于证明鱼塘的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也与一审相同。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各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定远县人民政府作出《严桥乡官东村王圩组与小周组及周元实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定政秘(2013)10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争议地块“大黑塘”位于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境内,面积106.77亩,争议各方对于该地块均未能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凭证,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定远县人民政府有权对争议土地权属进行裁决,其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定远县人民政府在其裁决过程中履行了通知、调查、听证、送达等程序性规定,裁决程序合法。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大黑塘”系原官东大队(现官东村委会)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组织修建,其后没有办理过任何土地征用手续,定远县严桥乡人民政府并未在对“大黑塘”开展深挖改造(农业开发)过程中取得“大黑塘”的权属。定远县人民政府根据“大黑塘”的修建历史、地理位置以及用水状况等因素,确定“大黑塘”所有权归官东村村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王圩村民组所有,符合《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其作出《严桥乡官东村王圩组与小周组及周元实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定政秘(2013)10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小周村民组、周元实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定远县严桥乡官东村小周村民组、周元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司金虎审 判 员  高怀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