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行非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何根生、何进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何根生,何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非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汪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林东,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根生,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南陵县。被执行人何进生,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南陵县。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执行人何根生、何进生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其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房拆裁字(2013)21号拆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房拆裁字(2013)21号拆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房拆裁字(2013)21号拆迁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陵生助理审判员 戴 起人民陪审员 史光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