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法民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罗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敦权,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文学,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贤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