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高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香,徐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高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陈香,女,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朝阳,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香与被执行人徐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泰高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徐朝阳所欠原告陈香借款30000元,由被告徐朝阳于2012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陈香15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徐朝阳于2012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陈香15000元;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可立即就总额30280元中尚未履行部分以及违约金8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徐朝阳承担。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徐朝阳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香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房产登记、车辆管理机构及基层组织了解调查,被执行人徐朝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徐朝阳长期外出务工,目前在何处从事何种职业无人知晓。近年来,被执行人徐朝阳陆续有多起案件进入本院诉讼执行环节。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听证调查,双方均未到庭参加。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其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泰高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戴长宏执行员 刘安丰执行员 蒋霞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贵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