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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培江腾退土地并支付迟延履行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赵培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被执行人赵培江。关于申请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培江腾退土地并支付迟延履行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2012)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培江腾退土地并支付迟延履行金一案[执行依据(2012)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军审 判 员  宋秀荣代理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