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7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周尚来与陈俊茂,谭晓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尚来,陈俊茂,康红,谭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077号原告周尚来委托代理人张小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茂被告康红被告谭晓红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尚来与被告陈俊茂、康红、谭晓红、将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尚来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俊茂、康红、谭晓红、将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尚来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俊茂、康红、谭晓红、将琴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尚来撤回对被告陈俊茂、康红、谭晓红、将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周尚来负担。审 判 长 余正海代理审判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朝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