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北铝铝材有限公司与北京迪马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铝铝材有限公司,北京迪马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3094号原告北京北铝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法定代表人王平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大成,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迪马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二街3号。法定代表人马学斌,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铝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迪马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铝铝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零五元,由原告北京北铝铝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