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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卫东峰与王艳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卫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以与被告私下和好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景会审 判 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