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忠孝与被告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孝,王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赵忠孝,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立军,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孝与被告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忠孝撤回对被告王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