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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刑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姚文军等被告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某,徐某某,郝某某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信刑终字第358号原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会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职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姚某某、徐某某、郝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二、被告人徐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三、被告人郝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姚某某、徐某某、郝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应适用缓刑等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宏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姚某某、徐某某、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明强代理审判员  方晓鹏代理审判员  董 全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