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国永与民和县帝豪工程部项目办公室、民和县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杨全林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289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永,民和县帝豪工程部项目办公室,民和县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杨全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杨国永,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海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民和县帝豪工程部项目办公室。被告民和县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祖留忠,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占虎,民和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全林,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永与被告民和县帝豪工程部项目办公室、民和县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杨全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永于2014年2月24日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为由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国永负担。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