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林之强与王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之强,王天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963号原告林之强,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杨屯镇政府干部,住高唐县。被告王天顺,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杨屯卫生院职工,住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之强与被告王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之强以被告已部分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之强以被告已部分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林之强负担。审判长 刘华忠审判员 柳方元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