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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岳兰英与被告刘长云、刘长友、刘凤琴、刘凤燕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兰英,刘长云,刘长友,刘凤琴,刘凤燕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岳兰英被告刘长云被告刘长友,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电话158XX****XX。被告刘凤琴被告刘凤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兰英与被告刘长云、刘长友、刘凤琴、刘凤燕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岳兰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