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岳兰英与被告刘长云、刘长友、刘凤琴、刘凤燕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兰英,刘长云,刘长友,刘凤琴,刘凤燕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岳兰英被告刘长云被告刘长友,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电话158XX****XX。被告刘凤琴被告刘凤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兰英与被告刘长云、刘长友、刘凤琴、刘凤燕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岳兰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