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党新宏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新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党新宏,男,铜川市人。被执行人XX,男,铜川市人。党新宏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的(2010)耀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党新宏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8147.53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2年3月2日依法立案,于2012年3月4日向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向党新宏支付赔偿款38147.53元,受理费1415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93元,XX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XX无银行存款,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XX无固定住所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耀执字第0003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0535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月9日,党新宏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8147.53元。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特困群体救助给党新宏11869元,剩余26278.53元和受理费1415元党新宏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593元予以免交。以上款额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0)耀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峰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