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63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周志浩与孙伟、王群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浩,孙伟,王群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6380-1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浩,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伟,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群燕,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519号周志浩与孙伟、王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另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孙伟、王群燕执行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孙伟、王群燕名下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周志浩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孙伟、王群燕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志浩人民币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3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周志浩如发现被执行人孙伟、王群燕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