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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商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丹阳市嘉冉五金有限公司与浙江采丰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嘉冉五金有限公司,浙江采丰防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商辖初字第12号原告丹阳市嘉冉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峰,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采丰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益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丹阳市嘉冉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采丰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发出通知,告知被告于收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逾期不预交,本院将参照相关规定,按自动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处理。本院在通知中附上了诉讼费用账户信息,并要求被告即时将交费回执传真本院。被告于当月28日签收上述通知。2014年2月20日,本院向被告核实交费情况,被告未予答复。至2014年2月24日,本院未收到被告的交费回执传真,财务部门也无被告交费信息。因被告未按期预交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处理。审判员  张素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义伟《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催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管辖权异议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