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滨民诉前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新胜与被申请人贾伟、袁卫国、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科燎原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新胜,贾伟,袁卫国,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科燎原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诉前保字第6号申请人:郝新胜,男,汉族。被申请人:贾伟,男,汉族。被申请人:袁卫国,男,汉族。被申请人: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乡中科燎原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郝新胜诉被申请人贾伟、袁卫国、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科燎原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贾伟、袁卫国、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科燎原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郝新胜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贾伟、袁卫国、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科燎原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查封担保人郝新胜位于中原路110号楼西单元01-02层房产(产权证新乡市字2009-02779)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漱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