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商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忠与李赞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商初字第833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亓民川代理审判员 赵兴剑人民陪审员 王 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娟娟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