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杨永文与李开旺、吴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文,李开旺,吴卫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杨永文,男,住仙游县。被告李开旺,男,住仙游县。被告吴卫芳,女,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文与被告李开旺、吴卫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文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文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永文负担。审判员 徐秀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