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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杨永文与李开旺、吴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文,李开旺,吴卫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杨永文,男,住仙游县。被告李开旺,男,住仙游县。被告吴卫芳,女,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文与被告李开旺、吴卫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文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文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永文负担。审判员  徐秀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