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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安莉、王厚平、王厚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安莉,王厚平,王厚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3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负责人刘君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西军,该单位协庄分理处主任。被告安莉,女,农民。被告王厚平,男,农民。被告王厚俭,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告安莉、王厚平、王厚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武宗仁审 判 员  魏华庆代理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