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安莉、王厚平、王厚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安莉,王厚平,王厚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3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负责人刘君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西军,该单位协庄分理处主任。被告安莉,女,农民。被告王厚平,男,农民。被告王厚俭,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告安莉、王厚平、王厚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武宗仁审 判 员 魏华庆代理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