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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行终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泗洪县田园建材厂与被上诉人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洪县田园建材厂,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现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宿中行终字第0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泗洪县田园建材厂,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北戴河路北侧***幢。法定代表人叶书凤,该厂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长江路。法定代表人姚蕾,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张现都。上诉人泗洪县田园建材厂(下称田园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行初字第00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田园建材厂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园建材厂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泗洪县田园建材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泗洪县田园建材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于元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1页/共2页 来自: